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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沈阳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
产品型号: CNAS
品牌: 671
产品数量:
产品单价: 面议
日期: 2020-12-15

沈阳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的详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计量器具强制的要求
 
一、强制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沈阳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或者送其他计量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当地不能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
(三)《浙江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实行强制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负责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计量标准,由使用者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主管部门申请周期;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按照规定向依法取得授权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使用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当地不能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
二、计量器具检强制登记造册(备案)要求
县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可在其办事窗口或网上统一受理企业的计量器具强制登记造册备案申请(附件1: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机构、申请表),向申请人说明或解释有关内容,出具《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通知书》(附件2),做好强制登记造册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当地不能的,应逐级转呈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附件3: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专呈函)。